A:CE標誌中CE二字應符合規定比例,高度最少要 5mm,可以貼在產品上或包裝上,顏色不拘。須要歐洲 Notified Body 參與之產品,在CE 標誌旁須加上 Notified Body 之公司代號 如 DNV(0434),TUV(0139)。
A:歐洲議會公告的眾多產品安全指令 ( Directive ) 內,有所謂 New Approach Directive,此類指令所涵蓋的產品都必須用 CE 標誌來證明符合規定,目前大約有 20 多條此類指令,如低電壓 ( LVD ) 指令,電磁兼容性 ( EMC ) 指令,醫療產品 ( MDD ) 指令等。
A:除了歐盟現有28個成員國外,歐洲自由貿易區 EFTA 成員國:冰島、列支頓士登與挪威、特別協定國:瑞士、與候選國:土耳其,也配合了相關立法動作,因此出口至這 5 國,也必須貼上 CE 標誌。
A:2006年6月30日以後在歐盟販賣的電子電機產品,除某些例外項目外,均不得含有鉛、汞、鎘、六價鉻、聚溴聯苯﹙PBB﹚及聚溴二苯醚﹙PBDE﹚六種物質。